近年来,飞机运动在我国逐渐普及和发展起来,为了加强该运动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障飞行安全,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特制订《飞机运动管理办法》,于2022年6月30日印发。

本办法所定义的飞机运动小项包括:轻型飞机运动、特技飞机运动、滑翔机运动、直升机运动、自转旋翼机运动。

《飞机运动管理办法》全文详见如下:
飞机运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飞机运动的管理,促进飞机运动的发展,规范飞机运动训练、竞赛等活动,提高运动技能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飞机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立项的航空体育项目,也是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航联)正式竞赛项目。飞机运动是指在飞机发展过程中逐步开展起来的,有意识地提高飞机驾驶技术和能力的各种活动,包括飞行训练、飞行竞赛、创(破)纪录飞行、飞行理论学习和评比、飞机运动科研,以及飞机运动文化推广、科普和教育等活动。
通过开展飞机运动,增强运动员对飞行活动的理解力和安全意识,提高运动员操纵飞机飞行的能力,锻炼运动员意志品质,增进国际性飞行技术交流与交往;提高航空科技和飞机运动科研水平;普及和推广中国飞行文化和娱乐飞行活动,增进大众对飞行活动的理解;增加航空人口,发展群众性飞行活动,为储备国防后备力量服务;发展航空体育产业,促进我国低空娱乐飞行市场发展;引领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科学、规范化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定义的飞机运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飞机运动,以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单位会员举办的飞机运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定义的飞机运动小项包括:轻型飞机运动、特技飞机运动、滑翔机运动、直升机运动、自转旋翼机运动。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飞机运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负责对全国飞机运动的管理工作。中国航协负责飞机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飞机运动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飞机运动组织单位

第六条 飞机运动的组织单位为中国航协及其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中国航协单位会员在组织飞机运动的过程中,接受中国航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 中国航协单位会员主办的赛事活动,可向中国航协申请列入中国航协赛事体系及其赛事积分系统。

第三章  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所述参加飞机运动的人员主要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挥员、领队、机务等。
第十条 中国航协对参加飞机运动的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参加飞机运动的人员应当是注册在中国航协飞行委员会的会员。经注册的人员,可以参加由中国航协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飞机运动训练、竞赛等活动,可以在运动队、俱乐部等参赛单位之间进行流动,并有权接受中国航协及其单位会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运动员是从事飞机运动并参与比赛竞争的人员。
(一)参加飞机运动的运动员均须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或等效文件)。
(二)在飞机运动中负责驾驶飞机的运动员称为机长。
1.机长须持有现行有效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2.机长对所驾驶飞机的运行安全直接负责,包括航空器和人员的安全。
3.出于安全原因,机长有权利随时终止飞行活动,对本次飞行任务具有最终决定权。但在终止训练和竞赛飞行任务后,机长应主动向训练主教练或竞赛裁判委员会说明原因,并接受事后调查。
(三)中国航协对飞机运动员实行等级管理。
第十二条 教练员是在飞机运动训练中培养和训练运动员的专业人员。教练员是具有飞行教学能力,并且具备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的专业理论知识、充分理解和掌握飞机运动竞赛规则、竞赛飞行技术和技巧的人。
飞机运动的教练员按体育总局规定实行注册管理。中国航协负责全国飞机运动教练员注册、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裁判员是在飞机运动竞赛中执行裁判工作的人员。
(一)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中国航协负责对飞机运动裁判员进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励、处罚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对裁判员在赛事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二)裁判员认证和考核内容包括: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水平、应急救援能力和职业道德;选派担任国际赛事的裁判员,考核内容还应包括英语语言能力。
第十四条 在飞机运动中,指挥员负责航空器的总体指挥、调度和管制,包括航空器地面运行和在竞赛空域范围内的机动飞行;负责协助机组处理不正常情况和紧急情况;负责实时掌握竞赛空域内的气象条件变化和影响竞赛飞行的活动通报。
第十五条 领队是参赛队的主要负责人,由参赛队的派出单位指定。比赛期间,负责管理本参赛队,对参赛队的行为负总责;负责代表本参赛队参加赛事相关会议,有权在会议上表态;负责代表本参赛队就参赛相关事宜与裁判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按竞赛规定程序提出抗议。
第十六条 机务是参与飞行运动的航空器维护的保障人员,具有航空器维修和放行的权利。自带航空器的代表队,必须配备机务人员。
飞机运动训练和竞赛均设机务主管一名,对活动的总体机务工作负责,监察各飞机维护工作和运行状态,协调各机务人员参与相关活动。在训练和竞赛中,机务主管有权根据飞机维护情况否决飞机的参赛权利。

第四章  航空器

第十七条 开展飞机运动所使用的航空器包括轻型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自转旋翼机、特技飞机等。
轻型飞机是指单台活塞发动机(电动机)为动力飞行,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固定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的载人航空器,其座位设置(含驾驶员)为5座及以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5700公斤。
特技飞机是在上述轻型飞机定义范围内,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滑翔机是指能够利用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进行无动力爬升和滑翔飞行的载人固定翼飞机。其起飞方式可以是依靠自身动力起飞,也可以是牵引起飞。
直升机是指一种带旋翼的载人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垂直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的一种重于空气的载人航空器,座位设置(含驾驶员)为2-7座,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3180公斤。
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带旋翼的载人航空器,其旋翼仅在启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航空器运动时,其旋翼不依靠发动机驱动,而依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这种航空器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第十八条 开展飞机运动所使用的航空器应具备以下文件:
(一)国籍登记证。
(二)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
(三)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外国适航认可书或其他等效文件。

第五章  场地

第十九条 开展飞机运动的场地,根据功能划分为:飞行区和非飞行区两部分。
第二十条 飞行区和非飞行区应有严格的区域划分,飞行区的出入口须有安保人员负责把关。
第二十一条 飞行区是飞机飞行、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区域,划分为地面区域和空中区域。
(一)空中区域即飞机的飞行空域。空域范围由活动主办单位授权活动承办单位根据飞行活动需求和国家空域管理规定,向空域管理部门申请。
(二)地面区域是由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竞赛区等功能区,以及塔台(指挥台)、供油设备、消防设备、医疗设备等各种保障飞行的设备、设施组成。
地面区域的功能区划设和设备设施的摆放,由活动主办单位根据场地条件确定方案,承办单位根据方案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飞行指挥员的授权,不能进入飞行区。进入飞行区的人员须着反光背心。在飞行区内的所有人员均应接受飞行指挥员的管控,做到主动报告、令行禁止。
第二十三条 授权进入飞行区的人员为参与本次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机务等专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允许少量非上述专业的工作人员在进出飞行区,但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只有在相关工作任务只能在飞行区内完成,无法在飞行区外完成,才允许非专业的工作人员进入飞行区。
(二)严格控制非专业工作人员进入飞行区的时间和人次。如工作任务许可,非专业工作人员进入飞行区的活动应尽量安排在当日飞行任务开始前或结束后。
(三)申请进入飞行区,应由活动主办单位的组织管理部门(竞赛组委会、训练主管部门等)向指挥员提出,由飞行指挥员批准,在其指挥下实施。
(四)授权非专业的工作人员进入飞行区,指挥员应明确其进出的时间和活动范围,并指定专业的引导人员全程指导和带领其活动。该专业引导人员应负责以下工作内容:
1.向须进入飞行区的非专业人员介绍其进出飞行区的时间和活动范围、飞行区的进出方法、飞行区活动注意事项。
2.负责非专业人员在进入飞行区前穿着反光背心,在其脱离飞行区后,回收反光背心。
3.全程引导、管理和监督进入飞行区的每一位非专业人员的活动,不得允许任一人员擅自行动。
4.严格按照指挥员的要求活动,完成工作任务后,尽快带领非专业人员离开飞行区,不得在飞行区内逗留。
5.与指挥员随时保持联系,有任何特殊情况,立即向指挥员报告。
第二十四条 禁止观众进入飞行区。
第二十五条 非飞行区是举办各种仪式、理论培训、会议、研讨、飞行和运动技术讲评、观众活动等非飞行活动的场地。由活动主承办单位根据需求和现场条件确定。

第六章  竞赛

第二十六条 竞赛是开展飞机运动的核心活动,也是展示我国运动员飞行技术水平和航空器性能(科研)水平的主要平台。
第二十七条 竞赛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飞机运动竞赛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飞行活动总体安全负主要责任,承办单位对竞赛期间本地公众活动安全负主要责任。主承办双方根据赛事活动的具体分工,分别对其分工工作及其相关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飞机运动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均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条 国内飞机运动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性竞赛由航管中心负责管理,由中国航协负责组织实施。省市级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国航协单位会员组织的竞赛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全国飞机运动赛事分为A类赛事、B类赛事和C类赛事。
A类:全国锦标赛
B类:除全国锦标赛以外的其他国家级赛事、中国航协主办的国际赛事、中国航协指定的B级赛事
C类:航管中心或中国航协认证监管的其他赛事
第三十二条 竞赛规则是竞赛的纲领性文件。
国内专业性赛事的竞赛规则一般参照国际竞赛规则制定,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受赛事承办地的条件限制,主办单位可在竞赛规则的基础上增加更具体的限制性条款;国内普及性赛事的竞赛规则根据国内专业性赛事规则制定;商业性赛事规则由主办单位根据商业需求制定。
参加国际性赛事应遵守国际航联规则及赛事承办地制定的本地规则。
第三十三条 举办飞机运动竞赛,应由主承办双方共同成立竞赛组委会,组委会下设竞赛委员会,负责竞赛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竞赛委员会下设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执裁工作。仲裁委员会负责对赛事中产生的抗议进行裁决,做出最终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承办飞机运动竞赛,应按照中国航协制订的办赛指南执行。

第七章  训练

第三十五条 飞机运动训练是指运动员为了提高在飞机项目竞赛中的运动水平和比赛成绩,以及为了挑战飞机运动的极限,而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的飞行训练活动。
第三十六条 飞机运动训练分为常规训练和集训两种。
(一)常规训练一般由中国航协及其单位会员组织进行。
(二)集训是以某次竞赛为目标,由中国航协或其所属省市级地方航协组织的集中式专项训练。

第八章  创纪录

第三十七条 创纪录分为创世界纪录和创全国纪录。
第三十八条 在我国境内举办创世界纪录的活动和运动员申请创世界纪录的行为,均需事先向中国航协提出申请,由中国航协根据相关规定向国际航联统一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在我国境内举办创全国纪录的活动和运动员申请创全国纪录的行为,需事先向中国航协提出申请,由中国航协负责监督实施和确认。
第四十条 由中国航协选派的中国代表队成员参加国际航联举办的国际性飞机竞赛,取得世界纪录后,可以向中国航协申请相应的全国纪录。
第四十一条 中国航协负责制定创全国纪录有关管理办法和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章  国际交流

第四十一条 飞机运动的国际交流活动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四十二条 中国航协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一)中国航协负责组成中国代表队(团),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联举办的国际性飞机运动赛事;负责派代表在国际航联的各级组织中担任相关职务,并参加国际航联组织的各项会议;负责代表中国向国际航联申请承办各项国际性赛事、会议、表演、训练等活动。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代表中国引进国际航联组织的赛事、会议、表演等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联召开的赛事、会议、表演、训练等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代表中国或中国航协在国际航联举办的任何活动中发表任何言论。

第十章  兴奋剂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不得在飞机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第四十四条 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主动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以避免医师开具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申请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在飞机运动中,运动员应当主动配合和接受由国际航联或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兴奋剂检查部门进行的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中国航协对开展飞机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飞机运动采用黑名单制度,所有违纪、违章、违反体育道德的俱乐部及个人均进入飞机运动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人员,中国航协将限制其参与中国航协及其单位会员举办的相关赛事和训练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航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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